許多人應該被債務或金錢上的問題壓得喘不過氣

往往走上不好的方向高利貸之類的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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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房屋抵押設定時間的問題標題:

關於民法的想信貸20萬請信貸達人幫忙申請 有遲繳紀錄問題有近期增貸 請問我的條件還有辦法貸款嗎?(台電試題)

發問:銀行資深承辦請進

50.住高雄之小民房屋沒貸款.想貸款但沒薪轉向住台中之小玲借了60萬元,疏未立下書面借據,後因小玲急需用錢,遂向小民追討,小民置之不理。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 a因為忘了立下書面借據,所以無效,小民不用還錢 b過了20年後,小玲再向小民要錢,小民仍不得拒絕 c若小玲想提告,依法應在台中地方法院 d若小民遲不還錢小玲可以主張利息 答案是d 請問這根據民法哪一條呢?? 那b是因為請求權時效已過嗎??

最佳解答:

借錢,就是474所言之消費借貸,其並不以書面為要,所以,即便是口頭允諾,借貸契約仍然成立,書面只是為了舉證方便。 法律上有規定以書面為要的要式行為,例如982所言之結婚,如無規定該碼率行為須以書面為之,則是不以書面為要。所以a不對。 b,125條: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但是即使請求權消滅,債權仍存在。所以當小玲在20年後,請求小民清償,小民可以主張144時效抗辯,拒絕給付。 c.為民事訴訟法第一條,管轄法院為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,此為民事訴訟上的以原告就被告原則,例外例如像是不動產涉訟則依民訴10,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。所以c應該以高雄地院為一審管轄法院。 d.民法233。

其他解答:想要申請貸款不過我領現金可以辦嗎

答案是d 請問這根據民法哪一條呢?? 答: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,故本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惟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…。 那b是因為請求權時效已過嗎?? 答: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,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發生主義,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,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發生,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。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,債權人之請求權仍未消滅,債務人之遲延責任即不能因而免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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